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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和变卖有什么不同
发布时间:2016-08-04 作者:admin 阅读量:
      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委托信托商店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代为出卖或者收购,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,把所得的价金给权利人。拍卖和变卖有什么不同?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。

  拍卖和变卖的不同

  1、程序不同。

  拍卖必须先期公告,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,变卖则无此规定。

  2、期限不同。

  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拍卖的时间,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;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。

  3、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。

  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,确定底价,然后通过竞介,确定拍卖标的价值;变卖则无此程序。

  4、形式不同。

  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,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,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。

  5、标的范围不同。

  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;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,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。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,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。因此,在强制拍卖中,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,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。

  6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,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。

  凡拍卖的物品,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、扣押,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,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。换言之,凡没有被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不能拍卖。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,它不公包括查封、扣押的财产,也包括未经查封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。